23 日 2022-03

王锡锌 | 保障女性权利就是保障人权

保障女性权利就是保障人权

 

作者:王锡锌,太阳诚集团53138(中国)有限公司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来源:本文原文刊发于《中国新闻周刊》,发表时略有删节,法学学术前沿推送版为原稿。

 

人虽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锁链之中,女性尤其如此。纵观几千年来人类政治和社会生活历史,无论是在号称西方文明起源的古罗马,还是在以“新罗马”自居的美国,在统合的“人的权利”概念之下,基于性别的权利差异以及由此而生的性别压迫,穿越时空,直抵当下。人的权利和解放固然是未完成的事业;但在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中,女性权利保障和妇女解放的命题,又是人权保障中一个重要的、但却常常受压制的命题。

 

马克思主义将妇女解放视作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根据这种关系可以判断出人的整个文明程度。以马克思主义为基本指导思想的人民共和国,理应将妇女解放辩证统一于人的普遍解放的进程中,这既应是观念自觉,更应是制度选择。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国。人民是所有国民的集合体,理应超越性别;但性别差异的生物学特性,以及绵延千年政治和社会历史的性别压迫,仍是今天必须直面和解决的现实。正因为如此,我国宪法在作出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一般规定基础上,又专门作出了保障妇女权益的特别承诺,这体现了女性权益与人权的辩证统一关系,也体现了国家的担当。面对女性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可能遭遇的压迫,男女平等的理想必然要求国家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进行制度性纠偏。在这个意义上,保障妇女权益就是保障平等权,就是保障人的尊严,就是保障人权。

 

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国家采取了系统性的制度化行动。《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宣告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进行全方位法律保障。我国持续制定和实施的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将妇女权益保障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妇女权益保障事业持续得到推进。针对社会中存在的拐卖人口丑恶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提出要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展现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深刻认识做好人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他强调,要促进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权益更有保障,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可以说,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征程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正在不断展开。

 

然而也必须看到,妇女权益保障和人权保障的事业充满挑战和艰辛。超越性别压迫的人类难题,是一个进行时,而非完成时。

 

在观念层面,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落后的重男轻女观念。基于性别的刻板印象,染色体的组合决定个体命运的情形,在公共和家庭生活中仍然存在;在制度层面,一些有形或无形的明规则或潜规则,对女性施加了各种歧视、压迫、支配甚至奴役;在实践层面,无论是公共生活还是家庭空间中,女性仍然面临种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对待,如同锁链一般,束缚了女性的自由和发展。如果不能破除各种束缚和限制女性发展的锁链,文明的进步、国家的强盛,从何而来?

 

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深刻认识做好人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告诫,可谓一语中的,正当其时。在建设现代化共和国的征程中,保障妇女权益,我们应当有所作为,也一定能大有作为,这也正是发挥人民共和国制度优势,走中国特色人权保障道路的应有之意。

 

如何公正公平保障女性权益,这不仅关乎女性,也关乎所有人;不仅关乎今天,也关乎未来。保护女性权益,当然需要个体化的自觉和行动。波伏娃说:“我和所有人一样,一半是同谋,一半是受害者”。于个人而言,不做同谋,方能不做受害者;不做同谋,方能让未来不再有受害者。

 

但我们更需要国家和社会层面制度化、系统化的纠偏行动。这种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制度化纠偏行动,要求我们做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减法、加法和乘法。要破除锁链,更要插上翅膀。

 

保障妇女权益首先需要做减法,即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侵害女性权益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无论是在法律制度层面坚决、有效打击拐卖妇女、故意伤害、虐待、系统性歧视、家庭暴力等丑恶行为,还是在观念层面矫正重男轻女、性别刻板印象等,都需要集国家、社会之力,念念不忘,久久为功。

 

保障妇女权益还需要做加法,即动员国家、社会、团体的力量,为女性合法权益的落实和充分发展的需求提供各种有利的条件。这种加法既包括补足女性权益保障的短板,有针对性地增加国家和社会源帮扶;也包括通过国家动员和社会动员充实妇女权益保障的力量,让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和政策真正长出“牙齿”;更包括提升女性自身能力建设的各种措施,推进女性赋权和赋能。

 

保障妇女权益更需要做乘法。女性在公共和家庭生活中所遭遇的困境,并非源于单一的性别因素,往往是与性别相关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不利因素共同叠加所致。因此,妇女权益保障地事业,需要放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大背景中统筹考虑,采取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协同,通过系统化的法律制度优化,充实妇女的平等权、教育权、社会权、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提升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效能和善治。

 

妇女权益保障和人权发展的事业,绝非易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这并不是我们停步不前的借口。女性权益的保障,是道德的律令,是国家的承诺,是法律的要求,是文明的标尺。我们必须行动。没有切实的行动,未来不过梦幻;执念初心向前,未来就在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