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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elo G. Kohen:领土争端与国际争端解决

202297日至2022928日,太阳诚集团53138国际法研究所和太阳诚集团53138国际合作部举办了“领土争端与国际争端解决”系列线上讲座,邀请了国际法研究院院士和秘书长·科恩(Marcelo G. Kohen)教授主讲。系列讲座分别以识别领土争端、适用于领土争端的国际法、争端解决的方法选择、国际法院和法庭实践中领土争端的解决为主题,由太阳诚集团53138(中国)有限公司助理教授廖雪霞主持,吸引了校内外百余名师生参与,活动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四场讲座核心要点。

 

在第一场讲座“识别领土争端”中,科恩教授主要讨论了领土的概念以及国际法上多样的领土地位。科恩教授指出,土争端和海洋争端关涉不同的区域,并且适用不同的国际法规则;法律争端涉及依据国际法所提出的领土主张,政治争端则涉及与机会和惯例等政治因素相关的主张,其目标是改变现有的法律状态;划界争端与如何划定边界线相关,领土归属争端则与决定主权归属相关,在实际的案件中,两种争端适用的规则是基本相同的。就领土的法律地位而言,主权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主权是国家对其领土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包含着尊重其他权利的义务。主权和所有权存在差异。与划界相关的主权转让并不会消灭与土地使用或海洋资源使用相关的个人权利。就非自治领土而言,由联合国来决定某个领土是否为非殖民化的非自治领土、非自治领土的非殖民化方式以及某个领土是否不再是非自治领土。国际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并不需要就此征询当地居民的意见。最后,南极条约体系已经生效近六十年,所有国家都应当已经接受该体系。

 

第二场讲座聚焦适用领土争端的国际法:第一,历史性巩固(Historic Consolidation)这一领土取得方式并未国际法院的实践中获得认可。第二,领土争端中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是领土权源titles)和有效控制(effectivités)之间的关系,即二者存在冲突时该如何确定领土主权归属,国际法院的相关判例揭示了在不同情形下的判断标准。第三,就无主地(Terra nullius)的先占(Occupation)而言,科恩教授认为西方殖民者在实践中实际上并未采取此种方式。第四,自古占有(Immemorial Possession)方式意味着只要国家在较长时间段内在某一领土之上行使主权,就无需解释最初是如何获得主权的。第五,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定也是获得领土主权的方式之一。第六,占领地保有原则(Uti Possidetis Juris)意味着尊重殖民时期的行政区划和国际划界,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独立时曾广泛运用这一原则。第七,时效取得(Acquisitive Prescription)这一方式源于国内法,在介绍了该方式的构成要件之后,科恩教授认为鉴于国内与国际的情况存在差异,该方式并不适用于国际法。第八,毗连(Contiguity)能够帮助确定领土主权的延伸问题。第九,征服(Conquest)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相抵触,已不再是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第十,科恩教授简述了尊重领土完整原则(Respect for Territorial Intergrity)的内涵。

 

在第三次讲座中,科恩教授介绍了有关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科恩教授首先讨论了用以解决领土争端的两个重要技术手段:时际法原则与权源分析。概而言之,领土争端的出现主要表现为,当事国对争议领土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与诉求,并在某一时刻使各自相冲突的主张公开,即所谓争端明朗化关键时critical date。相关争议与各自主张须为正当的,这是领土争端及其解决的基础。基于时际法原则的分析,便是依时序动态地分析各方在争议领土上的行为与法律地位。在这个过程中,各个时期的国际法规则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应作为分析的重要依据。在具体的争端解决方案上,国家一般会首先选择通过谈判方式缔结划界条约以解决争议。当谈判不成或缔约尝试失败的时候,提交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是常被采用的方法。两国协商一致提交相关争议至国际法院是常见的情形,但亦有单方提交争议的实例。总的来看,解决领土争端的重要前提,便是当事国必须存有让步与妥协的余地,否则将难以协商解决。

 

在最后一次讲座中,科恩教授讨论了提交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审理的领土争议背后的国家动机和不同争议解决方案之间的权衡。裁决机构只有在国家同意其管辖权的情况下才能解决领土争端。科恩教授通过“利比亚和乍得领土争端案”、“白礁等五个将领土争端诉诸国际法院的实例,分析了特定国家在特定案例中选择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的利弊。总的来看,在将争端诉诸国际法院之外,还有调停与调解程序(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procedures)、替代或连续的手段alternative or successive means)、安理会行动与诉讼(Security Council action and litigation)、同步谈判与诉讼simultaneous negotiations & litigation)四种在国际诉讼之内或之外的替代性解决方案。纵观国际社会解决领土纠纷的实践,可以发现,国际诉讼(international litigation)有以下数种用途:解决具体的争端、确认参与方的国际角色、表达参与方的法律立场、引起关于相关争议的国际关注以及促成以谈判方式解决争议。体上,裁决结果能够解决领土争端但是在部分案件中,裁决结果的有效性会被挑战,或者由于判决偏离既定的判例并其高度争议性的结果而未促成争端的实质解决

 

在每场讲座后,科恩教授回答了听众提出的若干问题,选取部分问题及其回答摘录如下:

 

提问一:

目前国际法对于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这一概念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您如何看待这一概念与习惯国际法的联系,该概念是否会在海洋法未来的发展中占据一席之地?

 

Marcelo G. Kohen

的确,当前尚未有对此概念的明确规定。如果将这一概念适用于具体的场景之中,国家之间可能会产生诸多分歧。假如在规范层面能够有所进展,那将是非常好的。但是,要发展出更加具体的规则,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

 

提问二:

请问占领地保有原则(Uti Possidetis Juris)在海洋划界中是否也能得到应用?

 

Marcelo G. Kohen

原则上,占领地保有原则在海洋划界问题中可以应用。但是,在拉丁美洲国家最初援引该原则的时候,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尚未出现,因此新独立的国家不可能继承原有的海洋划界。在非洲国家独立的时候,大陆架这一概念已经存在,如果当时非洲的殖民者曾确立海洋边界线,非洲国家就有可能在海洋划界中适用该原则。

 

提问三:

现在出现似乎越来越多的情况是当某一特定时期的谈判被规定为司法解决的前提条件时,申请倾向于等待这一时期过去,而不进行有意义的谈判。请问谈判作为司法解决的先决条件与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所阐述的谈判作为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Marcelo G. Kohen

如果谈判是司法解决的先决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尊重。换句话说,如果有一方愿意直接去国际法院,它必须尊重这一点,必须邀请另一方进行谈判,即使另一方不回应,它也必须等到条约规定的期限,才能允许该方去国际法院。其次,该问题的第二个要素国际法院在该案中为澄清谈判的内容做出贡献,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进行谈判,为了达成协议必须准备作出让步。在这些案件中,甚至谈判也被列为国际法院的先决条件。另一个因素是,可能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即一方只是等待谈判的时间,而没有真正参与谈判。

 

提问四:

如果我们以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为例,是否可认为有如下倾向,即各国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联合国大会要求国际法院就由于管辖权障碍而不能提交法院的争端提供咨询意见?认为这是否有利于这些争端的最终解决?

 

Marcelo G. Kohen

“查戈斯”咨询意见是一个有关领土非殖民化的问题因此,大会有权审查以何种方式消除殖民主义领土的殖民地地位。过去在其他领土问题上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比如关于巴勒斯坦领土相关咨询意见。有一些国家法院主张这是一个双边问题但法院表示这是一个国际关注的问题。所以强调这一点很重要,是因为这一问题中既存在领土争端(英国和毛里求斯都明确提出过这是领土争端),但其中有殖民因素所以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有一定法理基础。我不知道将来是否会有更多的有关咨询意见的请求,但我坚持这样一个观点:传统意义上的领土争端不能提交给法庭行使咨询管辖权,因为这将违背国家同意。

 

主讲人简介:

·科恩(Marcelo G. Kohen),日内瓦国际关系及发展高等学院的国际法教授;国际法研究院院士、秘书长;多次担任各国政府在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程序中的法律顾问和出庭律师;多次被国家选派为仲裁员,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员名单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