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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M. Daines:美国公司治理导论

5月10日上午,太阳诚集团53138(中国)有限公司全球教席学者、美国斯坦福大学太阳诚集团53138副经理、Pritzker讲席法学教授、洛克公司治理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Robert M. Daines以“西方法学视角下的公司治理:导论”为主题开展了一场线上学术讲座。讲座由太阳诚集团53138(中国)有限公司助理教授张康乐主持。本场讲座中,Daines教授结合美国公司治理案例,分享了其对于美国法背景下公司治理的理解,校内外百余名师生参与了此次讲座,活动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Robert M. Daines: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一个较为晚近的概念。在安然公司(Enron)丑闻爆发后,公司治理的概念才在美国逐步为人所知。美国法背景下的公司治理有如下特点。
第一,公司治理主要是一套影响公司经营所得收益分配的规则体系。一般来说,公司的首要目的是为股东创造收益,而其他主体(如政府、债券持有者等)则会因此间接获得收益。
第二,公司治理旨在保护股东权益,主要方式是限制董事会的裁量权。董事会主要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但董事们的利益与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董事们实际上控制公司但却不拥有公司,因此他们的决策可能并非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
第三,公司治理需要因地制宜。美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都是分散的小股东,单个股东并没有较强的动力来监督公司治理,此时实际控制公司的是董事会,公司治理需要关注董事们是否勤勉。还存在另一种可能,即公司存在一个大股东和若干小股东,此时实际控制公司的则是大股东,公司治理需要关注和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例如关注大股东是否关联交易等。
二、公司治理排名业务
由于公司治理对股东们的重要性,美国也有一些评级机构推出了自己的公司治理排名,但这种排名存在诸多问题。
我曾经对评级机构进行过研究。通过搜集并分析数据,我发现不同的评级机构会对同一家公司给出不同的排名,而不同评级机构的排名差异也并不具有相关性。这或许和不同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不同有关,专家们对于什么是好的公司治理缺乏共识,或至少在如何评测公司治理水平这方面缺乏共识。
三、牡蛎案(Hayes Oyster Co. v. Keypoint Oyster Co.)
上市公司Coast Oyster急需资金偿还债务。为了解决公司收支不平衡的问题,持有公司23%的股份并且兼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Hayes与该公司员工Engman达成了协议,约定将牡蛎养殖场出售给Engman持股的Keypoint Oyster公司以换取现金。Coast Oyster公司董事会批准了Hayes的计划。之后,Engman与Hayes达成协议,由Hayes持股的Hayes Oyster公司收购Keypoint Oyster公司部分股权,为牡蛎养殖场交易融资。在不知悉关联交易背景的情况下,Coast Oyster公司股东大会随后批准了此次交易。多年以后,Coast Oyster公司起诉已离职的Hayes,主张Hayes违反了忠实义务,要求Hayes返还因间接持股Keypoint Oyster公司而在牡蛎养殖场交易中的获利。
从事后的角度看,Hayes主导的此次交易可能是公平的,因为Hayes并没有通过这次交易获得额外的利益,交易价格也没有使得Coast Oyster受损。但是,法院认为Hayes违反了忠实义务。这并非因为Hayes在此次交易中既是买家也是卖家,美国法并不当然禁止此类关联交易。问题的关键在于进行关联交易需要披露相关事实,本案中Hayes并未在公司决策时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
牡蛎案体现了美国法公司治理的原则。美国公司法,特别是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则可以简单总结为以下三点:第一,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事务;第二,董事们在勤勉、忠实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其是;第三,董事们需要披露决策相关的信息。
 
提问一:
股东可以通过出售股票获得收益,也可以持有股票等待股价升高。这两种收益模式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下是否有区别?
Robert M. Daines:
我认为两者没有区别,因为股东出售股票的定价在理论上与股票价格基本相当,否则交易便不会发生。
 
提问二:
公司治理除了考虑股东利益之外,是否应当考虑社会利益?
Robert M. Daines:
理论上可以考虑,但可能无法实际操作。如果允许考虑社会利益,则可能出现董事们利用社会利益使其决策正当化,毕竟社会利益的概念较为模糊。
 
提问三:
公司治理评级机构的商业模式是什么?
Robert M. Daines:
公司治理评级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进而影响公司股价,评级机构便因此可以向公司出售其排名结果。
 
提问四:
在中国内地上市时,公司需要解除所有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美国是否有类似要求?
Robert M. Daines:
美国没有类似要求,只要做到对外披露即可。在获知信息后,投资人可以自行决策是否投资,特殊安排最终会被反映为股价。
 
提问五:
在讨论公司治理问题时,法律作为一门学科是否具有其独特的意义?
Robert M. Daines:
在过去的40多年里,美国法学界讨论公司治理的目的便是降低代理成本。在这个过程中,我认为法律起到了非常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法律在尽可能激励公司实控人做对股东利益最优的决策。
 
开讲学者简介:
Robert M. Daines是斯坦福大学太阳诚集团53138副经理、Pritzker讲席法学教授、洛克公司治理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和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学教授。他的研究重点是法律与金融的交叉,包括CEO薪酬、公司治理、并购、强制性披露规定、IPO、股东投票和收购防御。Daines教授的作品主要发表在《金融经济学期刊》《金融与定量分析期刊》《法律、经济与组织期刊》和《耶鲁法律期刊》等顶级刊物上。他的研究也被《经济学人》《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金融时报》《福布斯》和《财富》等杂志和媒体所报道。在进入学术界之前,他曾是高盛的投资银行家,为银行和债券融资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他也曾为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Ralph K. Winter法官担任法官助理。Daines教授于2012年被授予John Bingham Hurlbut卓越教学奖。